县直工委发〔2013〕19号
中共金塔县直机关工委
关于印发《中共金塔县直机关工委发展党员
工作暂行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各总支、支部:
为进一步促进党员发展工作的制度化、规范化建设,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,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,现将讨论通过的《中共金塔县直机关工委发展党员工作暂行管理办法》予以印发,请结合实际,认真遵照执行。
中共金塔县直机关工委
2013年7月12日
中共金塔县直机关工委
发展党员工作暂行管理办法
一、指导方针
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方针是:坚持标准,保证质量,改善结构,慎重发展。
二、基本原则
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:个别吸收、入党自愿、坚持标准。
三、工作程序
(一)确定入党积极分子
1、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。
2、党支部对提交入党志愿书的同志进行初步考察,并由党支部负责指定专门的培养联系人,培养期为1年。
3、培养期间,培养人通过谈话定期了解培养对象的思想、工作、学习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,谈话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存档。
4、培养期结束后,经支部会议讨论,将符合条件的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,并填写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》,并报机关工委备案。
(二)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、培训和考察
5、入党积极分子需参加基层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,时间一般为5-7天(或不少于40个学时),没有经过培训且经培训没有拿到培训合格证的不能发展入党。
6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人每季度对其谈话一次,主要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动态、个人表现等情况。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书面向所在党组织汇报其思想表现情况。谈话材料和思想汇报书面材料由党支部统一保管存档。
7、入党积极分子经过2年以上的培养、教育、考察后,如党支部认为其入党动机端正,基本符合党员条件,可以考虑列为发展对象,由支部派人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。政审由党员所在支部负责,并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,由党支部存档。
(三)接受预备党员
8、政审合格后,所在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,讨论是否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,报机关工委审批后,领取填写入党志愿书,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两名入党介绍人。
9、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,经大多数党员同意后,作出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。
10、支部讨论票决后把预备党员材料及时报机关工委审批。由机关工委安排专人与预备党员进行谈话。
11、召开机关工委委员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是否接受为预备党员。讨论同意后通知报批的党支部,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。新发展的党员由机关工委组织进行宣誓。
12、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思想汇报、个别谈心、谈话等方式,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。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,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、考察的情况,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。
(四)预备党员转正
13、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,由预备党员向支部提出转正申请。
14、党支部应按时召开支部大会,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。具备党员条件的,按期转正;不完全具备条件、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,可延长预备期,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,最长不超过1年,不具备党员条件的,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。按期转正,延长预备期,取消预备党员资格,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机关工委批准。
15、机关工委召开工委委员会议审批后,进行公示,公示期间没有问题的,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,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宣布。
16、预备党员转正后,应将其《入党志愿书》、入党和转正申请书、思想汇报、政审材料、教育考察等材料存入人事档案。
(五)党员年度登记
17、党员登记每年开展一次,具体时间由各基层党组织结合年底党员评议工作进行。
18、党员登记按照“三评一公示”的程序进行,即:党员评、群众评、支部评和评议结果公示。
19、党员登记以全年两次党员评议结果为依据,分同意登记、暂缓登记、不予登记三种类型。其中:对测评合格票高于60%的党员,经党支部综合考虑作出同意登记决议;合格票高于50%且低于60%或者基本合格票高于60%的党员作出暂缓登记决议;合格票低于50%、基本合格票低于60%或不合格票高于50%的党员作出不予登记决议。暂缓登记的党员一年后重新登记,重新登记时仍表现较差,民主测评合格票数低于60%的,一律按不予登记处理。